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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关于办理民政业务所需《死亡证》事项的公告
【麻城市】关于办理民政业务所需《死亡证》事项的公告
2023年09月25日 10:47 浏览:192 来源:麻城市惠民土特产店
广大市民朋友: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发〔2014〕68号)文件精神,现将《死亡证》的签发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死亡证》的签发:
1、对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的(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居民已死亡)的居民,由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签发《死亡证》。
2、对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正常死亡的居民,由本辖区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死者家属和死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相关规定签发《死亡证》。
3、对在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外未经救治死亡的居民,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其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到现场或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死亡证》在办理民政业务时的使用
1、自2023年6月1日始,我市居民在办理民政相关业务时,必须按办理要求提供卫生或公安司法部门签发的《死亡证》。
2、村/社区和非卫生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将视作无效,不能作为办理民政相关业务时的有效凭证。
特此公告!
麻城市民政局
2023年5月23日
编辑:周汇川
编审
:
邓 蕾 段 愿
监制:吕 岚
袁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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